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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何謂資源】

所謂資源,是指人類為了從事各項生產活動,而能加以利用的各種物質;所謂漁業資源,是指現在正被漁業所利用,或將來可能被利用的漁業生物群集而言。因此在談漁業資源保育之前須先了解漁業資源之持性,才能訂定正確的
保育政策。
海洋中的漁業資源是一種具有更新性、自律性及再生性的生物資源。所謂「更新性」就是一方面個體不斷死亡,另一方面子代不斷產生,使資源的內容能不斷更新;所謂「自律性」乃指生物資源具有回饋作用,捕獲量與補給量之
間有直接的關聯,因此漁業資源並非一般所說的「取之下盡,用之不竭」;而「再生性」係指漁業資源可藉由本身之成長及增殖的方式,補充因自然死亡及漁撈所造成的損失。因此在利用漁業資源時,不可破壞資源所具有的自律性,亦即捕撈活動須在無損漁業資源再生產能力下進行,漁業資源才得以生生不息,供人類長久的開發利用。

【何謂保育】

所謂保育,是指合理的利用自然界生態體系的資源,且在維護生態體系穩定平衡下,讓資源永續利用,同時保持其潛能,以滿足後代人們的需要與期望,所以「保育」乃兼具有保護培育與合理利用之雙重意義,而且是積極的行為,包括對自然環境保存、維護、永續性利用、復原及改良。
漁業資源保育工怍,係促進我主權範圍內漁業資源之合理開發利用,以提高沿近海域內之漁業生產力。除規劃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區,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培育,並經由漁場改造(人工魚礁投放) 及資源培育 (種苗放流),以彌補自然生產量之不足,期能恢復已呈衰退或枯竭現象之經濟性漁業資源,並對尚未充分利用之漁業資源積極試驗開發,使台灣沿岸漁業資源之利用,能進入一個更高旳層次,亦即由獵捕性的漁業經營型態,進入放牧性的栽培漁業型態,使漁業資源得以永續開發利用。因此,漁業資源保育是維繫台灣未來沿近海漁業發展興衰的關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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